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海南單工傷保險,未參保的,預留至當地平均期望壽命(其中,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未滿18周歲的,預留至年滿18周歲),在資產清算時一次性撥付給經辦機構。海南單工傷保險,被鑒定為5-10級的,按規定支付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所需資金在資產清算時一次性撥付.對已破產、關閉、解散和注銷企業的1-4級工傷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的供養親屬,各地可參照本條前款的規定籌集資金,由經辦機構單獨列帳管理,參照工傷保險有關規定,保障其工傷待遇。工傷職工和其家屬往往會對處理工傷事故的公正性產生懷疑,進而對處理結果表示不滿,容易導致勞動關系緊張甚至矛盾激化,產生不安定因素。
海南單工傷保險公司,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規定共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海南工傷保險代繳,一般情況下,誰用人誰就應當承擔相應的工傷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