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烏魯木齊報稅服務的銀行促銷贈送禮品要繳稅嗎。當前,許多商業銀行為吸引顧客,拓展金融理財產品,紛紛開展一些促銷活動,比如在活動中無償向顧客贈送禮品,或是在顧客購買某理財產品時附送禮品等。銀行是營業稅納稅人,那么它們在促銷中向顧客贈送禮品的行為,該如何納稅?是繳納增值稅還是一并繳納營業稅?
烏魯木齊報稅服務的銀行促銷贈送禮品要繳稅嗎。當前,許多商業銀行為吸引顧客,拓展金融理財產品,紛紛開展一些促銷活動,比如在活動中無償向顧客贈送禮品,或是在顧客購買某理財產品時附送禮品等。銀行是營業稅納稅人,那么它們在促銷中向顧客贈送禮品的行為,該如何納稅?是繳納增值稅還是一并繳納營業稅?
銀行促銷贈送禮品是否繳納增值稅,要具體分析。
如果銀行未提供應稅勞務而無償贈送禮品,即銀行在舉辦宣傳活動時無償向群眾發放禮品的,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應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
那么,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
因為銀行只是在活動中無償向群眾贈送禮品,而與其銷售金融產品或辦理銀行業務無關,所以這種情形不是混合銷售行為,銀行無償贈送的禮品應按照其銷售額的3%繳納增值稅。
如果銀行無償贈送禮品與其銷售金融產品或辦理業務有關,即顧客在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或辦理某項業務時,銀行向顧客附送禮品,也就是銀行提供應稅勞務同時附送禮品的行為,不繳納增值稅。對于以繳納營業稅為主的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聯通有限公司及所屬分公司和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業務銷售附帶贈送行為有關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77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國網通(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業務銷售附帶贈送行為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1322號)均規定,屬于電信單位提供電信業勞務的同時贈送實物的行為,按照現行流轉稅政策規定,不征收增值稅,其進項稅額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帶贈送實物的行為是電信單位無償贈與他人實物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不征收營業稅。因此,參照此規定,銀行在銷售其金融產品的同時附送禮品的行為,對贈送的禮品而言,既不繳納增值稅,也不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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